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5日印发《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法院(除知识产权法院外)全面推行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应该说,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全方位改革,也是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和综合效能的重要举措。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有机协调与配合,要想彻底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制度优势,除了在审判体制上进行改革以外,还需要重点完善一系列配套措施。 首先,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现有的知识产权“三审分立”模式的设置是以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审判体制中大民事、大行政和大刑事格局的具体体现。如果不对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予以协同化,“三合一”模式的推进就会遭遇很多制度障碍。例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少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部分行政案件则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如果现行法律不做相应修改,即使广大基层法院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也会因为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而面临无案可审的局面。 因此,从法律制度层面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会同立法机关展开立法论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方面保证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模式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对相关案件的司法管辖和各类诉讼程序进行整体性的规定和设置,尽量消除法律中的不协调之处。 其次,必须完善审判人才培养工作。目前,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疑难复杂案件大量涌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对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我国的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非常重视提高审判队伍专业化。一方面,在法官选任上采取了公开选聘和专家委员会遴选的方法,从而保证了其法官的高度专业性。另一方面,为了弥补法官在技术专业性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了技术调查官这一职位来辅助法官进行案件中的技术分析和判断。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北京、上海和广州是我国科教资源最发达和知识产权诉讼最集中的城市,它们集中了我国数量较多同时也是审理案件经验较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和技术调查官候选人群。但对于我国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而言,上述3家知识产权法院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模式不具有可复制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缺乏必将成为制约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顺利运行的短板。 再次,必须完善沟通协调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是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一次全方位改革,要求对原本分散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进行强有力整合。为此,“三合一”模式的全面推进也必须重视各个环节的沟通协调。 就审判队伍内部而言,“三合一”模式要求对现有分散在各个庭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进行整合。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均不相同,原有“三审分立”模式下的法官只需精通其中一种法律规定即可,但“三合一”模式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精通三种法律规定且频繁切换审判思维,这对法官的思维模式形成了较大挑战。 就法院内部机构而言,“三合一”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和行政庭审判权力和资源的一种重新分配,这同时也会对现有的司法体制形成一定的冲击。为减少“三合一”模式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推诿,必须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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