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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并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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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性决定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就是决定于商品选择性大小。自三中全会以来随着 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过去那种有啥卖啥,有啥买啥的卖方市场正逐渐改变成商品选择性较大的买方市场。
    商标作用日益明显,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越来越重视。如果继续实行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的全面注册办法,显然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播要。《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如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一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就是说,商标使用人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企业自己决定。
   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考虑,需要的就申请注册,不需要的可以不申请,这就是自愿注册的原则。那些生产稳定,销售范围较广,产、供、销有一定保障的企业,使用注册商标,取得专用权,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注册商标,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反之,那些产量小, 质量不稳定,原料无保证,一次性生产,临时使用一个商 标,不具有竞争能力的小企业,硬要他们巾清注册,反而增加他们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搞活经济。商标注册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生产者会更加重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更加珍惜商标的信誉。
上一个: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下一个:保护服务商标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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