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一、简要说明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多个注册号);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5、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请撤销的,商标局对该质押申请不予受理。 2、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质押多个商标的,质押期限不应超过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 3、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或者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4、出质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申请质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