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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韩国商标注册指南

韩国商标注册指南

一、韩国商标注册概述
     韩国商标法于19491128日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21211日完成。韩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韩国过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国分类,从19983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马德里协定书》缔约国。
二、提交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委托书;
3、商标图样;
4、商品/服务项目名称;
三、申请程序
   
商标申请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实质审查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情况进行审查。经通过实质审查后,知识产权局对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将发出准予公告通知书;获准公告的商标将刊登在官方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如在30天内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得注册。届时,商标申请人在缴纳注册费后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官在审查中发现商标申请存在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指定商品需要修订的,或者发现与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的,将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内书面答复知识产权局;由特殊情况或理由的,可以申请1个月延期答复。对一件商标申请审查官可以发出一次或两次驳回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答复;如申请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修订的商品不能让审查官接受的,或者申请人的答复不能最终说服审查官放弃引证的在先商标的,知识产权局将对这样的商标申请予以最终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故逾期答复或拒绝答复审查官的驳回通知书视为自行放弃商标申请。
   
对于知识产权局的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先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据理力争,或者同意官方的审查意见,如按官方要求进行商品删除或修订;或就商标近似问题进行争辩,争取说服官方接受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通知书面争辩无法克服的官方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申请复审。未能在30天的期限内提交复审的,还可以申请一次延期,期限为60天,但须缴纳延期费。
   
对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复审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到韩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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