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利维亚商标注册指南
一、 玻利维亚商标概述
2000年12月1日,美洲安第斯条约国(该条约国包括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秘鲁等五国)签订了第486号被称为工业产权共同制度的法令。该法令允许成员国通过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通过本国立法提供对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但应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安第斯条约委员会。同时,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不受上述法令的影响,对工业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政府收费标准也由各国自主确定。法律构成:安第斯条约委员会第486号法令,该法令于2000年12月1口生效;根据玻利维亚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玻利维亚是安第斯集团《卡塔赫纳条约》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二、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申请人名称、地址; 2.委托书:西班牙语,须经过公证认证; 3.商标图样; 4.商品或服务项目。 三、商标申请程序 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将在申请日起15天内对该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商标申请符合审查的要求,该商标申请将被刊登商标公告.如果商标申请不符合审查的要求,商标局将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接到通知日起60天内(包括一次30天的延期)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完成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同时,如果商标申请人未按照要求回复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将被视为放弃其商标申请,以及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在商标公告的30天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交对该商标申请的异议,以阻止商标申请的注册。基于申请,商标局可以另外许可异议人30天的期限,以便于商标异议人准备和提交相应的异议证据。 商标申请人在回复审意见时,只能对其商标申请进行形式上的修改。对商标图样、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商品分类等商标申请的实质内容,不允许进行修改。商标公告期满,如果无人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局将接受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办理注册。 对于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均可以向国家商业部提出复审或上诉请求,直至申请撤销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