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指南
一、比荷卢联盟商标概述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简称比荷卢联盟)新商标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新商标法是为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协调法律保持一致而对原法令进行的修改。商标法修改要点:取消了3年使用的规定(原法要求商标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必须在比荷卢联盟三国中任一国家进行使用);因商标未使用而失效的如果在5年后重新使用的可以恢复商标注册效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视为商标许可人的使用。 比荷卢联盟商标法于1963年4月25日、1968年8月19日和1969年6月30日分别被荷兰政府、卢森堡政府和比利时政府批准,1971年1月1日正式生效(68 Pat.&T.M.M.Rev.156),取代了原来各内国的商标法规;1983年11月10日修改商标法(68 Pat.&T.M . Rev.160),1987年1月1日生效;1989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1989年7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为了适应欧共体协调法令, 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一份商标申请可以指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时,每增加一类加收费用。 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斯德哥尔摩版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和《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提交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名称、地址; 2、委托书文件; 3、商标图样; 4、商品服务项目。 三、商标申请及审查程序 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所有权属于在先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商标局要求提供申请前查询证明或要求办理商标申请前查询。在收到商标查询结果以后,商标申请人在4个月内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商标申请或修改、撤回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必须自查询报告发出之日起4个月内对是否继续进行商标申请进行确认,否则,比荷卢商标局将商标申请退回申请人。在先冲突商标查询结果不会直接导致商标申请的驳回。 所有基于马德里国际注册而申请领土延伸到比荷卢联盟的商标申请均需自动接受在先冲突商标的查询。 回复官方审查意见的期限为两个月,可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两个月。 商标申请经审查通过核准注册后在比荷卢联盟商标公告上公告。公告包括注册商标详细情况,商标修改、变更及续展详细情况等。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在比荷卢联盟各国境内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异议程序是新修改的商标法引入的新程序。为此,比荷卢联盟商标局专门设立了一个异议处来处理有关异议程序中各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异议程序是一种快捷、简便的行政程序。异议申请人可以为比荷卢联盟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欧共体商标申请或注册人;国际注册指定比荷卢境内国际联盟为领土延伸国的商标申请/注册人。上述商标申请或注册的被许可使用人经授权也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可以基于在比荷卢联盟获得的商标权利,可以以比荷卢联盟商标申请或注册、欧共体商标申请或注册、国际注册指定比荷卢联盟为领土延伸国的商标申请或注册为基础,也可以以驰名商标为基础提出异议。 异议的提起:异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在商标公告后两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文件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或邮寄方式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文件应包括异议人、被异议商标、异议基础,即在先注册商标以及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支付相关的费用。有关材料或证据可以随后补交。补交材料或有关证据的期限由商标局规定。所有文件齐备后,商标局异议处将建立有关异议档案,审查是否受理该异议申请。如果异议处决定不受理异议申请,异议处将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异议申请视为未提交。如果异议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异议处将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如果异议申请文件形式不合格,异议处也将要求异议人在两个月内完备形式要件。同时异议处也通知被异议人在一个月内申明是否同意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指定的使用语言的种类。 异议程序的语言指定:异议程序只能指定一种语言。异议语言可以为法语或荷兰语,由被异议人决定。如果被异议商标为比荷卢联盟的商标注册,则由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时指定的语言为异议程序指定语言。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比荷卢联盟的商标申请,则由被异议人从法语或荷兰语中选定。如果异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指定英语作为异议程序语言。 异议程序开始后,异议人在两个月内提交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异议处将有关异议材料转交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也相应获得两个月的时间提交答辩或要求异议人提交使用证据。如果被异议人要求异议人提供使用证据,则异议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提出。异议处在收到异议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后立即转交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必须在两个月内提出答辩。异议处对异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异议理由、证据或答辩进行审核,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异议双方补充理由或证据,也可以要求听证。经过审查后,异议处作出异议决定。异议程序中的失利方支付费用。如果异议理由部分成立,则费用自负。 (二)异议程序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中止裁定 1.基于在先商标申请提出的异议; 2.异议程序中提出撤销商标注册或撤回商标申请的要求的; 3.商标申请处于复审程序的(基于绝对理由被驳回); 4,多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 异议处将中止裁定的决定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陈述中止裁定的理由。中止理由消失后,异议程序继续进行。异议处重新设定期限并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异议裁定可以上述到海牙法院、布鲁塞尔法院和卢森堡法院。有关语言规则适用异议程序中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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