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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台湾商标注册指南

台湾商标注册指南

一、台湾商标注册概述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第1条规定:  “为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由此可知,商标法之目的,即藉由法律来合理保护商标权人及其商誉,维护产业间之公平竞争,使商业活动秩序井然,以避免消费者因商品服务来源不清而误认导致权益受损,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主要架构是建立于1973年,期间虽有多次修正,仍维持其基本章节及条文。2003年5月28日修正后商标法共分10章、94条,引进许多新制度;宛如是一部全新的商标法。(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为符合国际趋势简化各种行政手续,也加强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5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指定使用商标之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以申请书向商标主管机关为之。不同类别之商品应分别申请。”为简化申请人提出申请之程序,将后段删除,即采用“一表多类”申请制。换言之,企业就一件商标申请于食品、电器、文具,依修正前商标法应该分三件申请,如依(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则以一件申请书即可,可以节省许多经费。
    商标注册指定使用于两个以上之商品或服务,得视申请人或专用权人需要,于申请中请求分割为两以上之申请案,或者在注册后,将部分商品分割移转给他人。其目的,在使注册商标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商标权人可以将已注册但不使用的商品,将该部分的商标及商品转让给他人。因此,可以在一案多类申请后,再申请为个别独立申请案。
     (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第41条规定,商标须经核准审定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者,给予注册、因此,修正后(现行)台湾地区商标法废除审定公告3个月的制度,凡商标经审查核准者,申请人只要于审定书送达后之次日起3个月内,交纳注册费后,则给予注册公告。而对该注册商标认有不妥者,任何人得于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其注册。
二、所需文件或资料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
    2. 商标注册授权书;
    3. 商标图案;
    4.商标或服务项目名称;
三、申请注册程序
   1. 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
   2. 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 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未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4. 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
   5.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6. 从接获商标申请注册案起,依目前之实务作业,大约需八~十个月才能审查完毕是否核准审定。
   7. 获准审定后,将于商标公报公告三个月,是否有人异议。
   8. 公告满三个月而无人异议,始予注册,大约再经过一个半月后始发下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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